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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忍无可忍,公开回复水姐关于小偷的提法 [打印本页]

作者: 继续顶你个肺    时间: 2013-3-29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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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青草886    时间: 2013-3-29 14:28
[code][/code]我没来过    飘了
作者: 留个念相    时间: 2013-3-29 14:30
对头.是这样地
作者: Cary_jun    时间: 2013-3-29 14:31
现在的社会太过于文明了  所以很多说法  其实很简单的事情都变复杂了  如果你是那个小偷 你敢不还?
作者: xizhao    时间: 2013-3-29 14:33
回复 4# Cary_jun


    如果证据不充足,确实无法让小偷归还的
作者: 寂地仙歌    时间: 2013-3-29 14:34
那我能问下:这个小偷跟卖号事件能比么???61买号那是通过正当的合理的规定的条件买的,从当时卖号那情景来说,也是你情我愿的。难道小偷偷钱你同意??
作者: hwmzoe    时间: 2013-3-29 14:35
水姐自己就是小偷,水姐全家都是小偷
作者: 寂地仙歌    时间: 2013-3-29 14:35
那就是施舍了,而不是被偷
作者: 继续顶你个肺    时间: 2013-3-29 14:36
回复 4# Cary_jun


    换一个角度,保安和群众有权要小偷归还钱包,你还敢上街吗?或者你会说“我不是小偷”,对了,该由谁来确认是不是小偷呢?
作者: 留个念相    时间: 2013-3-29 14:38
回复 4# Cary_jun


   你还与不还是一回事,保安要与不要又是另一回事,社会该倡导暴力还是文明还用去辩驳吗?况且例子和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事件又有本质区别,小偷事件所有当事人都在场,过程结果清晰明了。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时间则不然
作者: 红の狼    时间: 2013-3-29 14:39
水姐的影响力果然不凡
作者: hwmzoe    时间: 2013-3-29 14:53
水姐的影响力果然不凡
红の狼 发表于 2013-3-29 14:39



    不要脸的人,当然不凡了,或许他根本不能算人。
作者: Cary_jun    时间: 2013-3-29 15:04
回复 9# 继续顶你个肺


    这样说吧   这个号是卖主自己改的61 不是买家强迫的  买家只是给了个建议       也就是说 小偷不是直接从你口袋里偷了东西 而是提议让你扔掉   你扔掉 他就捡起来 这样也算偷?
作者: 继续顶你个肺    时间: 2013-3-29 15:13
回复 13# Cary_jun


     不算,但是失主追究的话并提供这是失误导致的证据,在法律上,捡到东西人的属于“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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