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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中的权利与权力(探讨篇)(6楼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补充) [打印本页]

作者: .Sapphire    时间: 2007-2-27 20:38
标题: 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中的权利与权力(探讨篇)(6楼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补充)
作为网络游戏玩家的我们生活在这个网络社会中应有怎么样的权利怎么样的权力怎么样的义务.

俗话说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让我们 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自己吧.. Come on .. 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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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履行了买点卡.那我们就要享受到服务. 可是 我们真正的享受的义务吗.?

我们有监督 举报 等等权力.. 当我们的玩家做到之后.. WY有给我们回答么.? (答案是有. 但是每次都有么?)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了..WY又给我们维权了么...(答案还是有. 但是每次都有么?)
这个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时代.是一个法制社会. 尽管有人情. 但是 我们的人情是你们WY拿去剥削的资本.?

套用一句话: 玩家的所拥有的权利.就是被厂商剥削的权利.

是否会有细心的玩家当你注册ID时 仔细看过各各条例.?
倘若你有细看. 那么 你就会发现.. 那么多条例尽管并非是霸王条款.但是 真的对玩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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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个简单的例子
今日 无意之中 又看到一起 因为玩家的名字 不符合要求而要求被强行改名.
那为何当初注册的时候并未指出呢.? 难道顶着个名字+ID很有型.?
不可否认注册者本身有一定的过错. 但罪不至此吧.? 由这点就可看出. WY本身就侵犯了玩家的"姓名权"!
就权力而言. 请问 你们的权力在最初的一刻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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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段权利与义务.

网络游戏的交易关系中,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是一个游戏平台,要求游戏玩家利用其提供的游戏程序,根据其所规定的游戏规则进行网络游戏活动。游戏玩家通过该特定交易关系,获得该游戏平台和游戏程序的使用权。

    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相应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游戏服务合同而确定的。一般而言,游戏玩家与运营商应各自承担以下法律义务:

    (一)游戏玩家的义务主要体现为:
    (1)如实填写注册资料;
    (2)遵守游戏运营商制定的游戏行为规范,服从游戏服务商的正当管理;
    (3)对自己合法持有的虚拟物,应尽必要的谨慎与注意义务;
    (4)禁止使用外 _____挂、私_____服等非法作弊程序;
    (5)对于付费游戏,应通过购买点卡等途径按时交费。

    (二)游戏服务商的义务主要体现为:
    (1)对玩家个人注册信息和登陆密码具有保管的义务;
    (2)在游戏时间内按合同约定或一般要求提供正常的游戏质量和网络环境、技术服务支持;
    (3)管理、维护并保证游戏的正常运行;
    (4)合法保存游戏玩家在游戏中获得并存储于其服务器上的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
    (5)尊重玩家在不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况下的任何游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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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尽管提意见. 不要攻击人身就行..

本来还有很多..后来 忘记把外___挂 分开了..  全没了..

所以就压缩了.. 不好意思...  想起来了` 会补进去的..

[ 本帖最后由 .Sapphire 于 2007-2-27 22:04 编辑 ]
作者: .Sapphire    时间: 2007-2-27 20:41
我们需要权利

让WY还给我们权利
作者: 无水的鱼    时间: 2007-2-27 20:44
这个内容其实很有讨论的空间,是个好话题~
作者: ─━☆Shine    时间: 2007-2-27 20:47
上船容易下"船"难

....

...........
我只需要朋友就够了.........

权利送你了
作者: 紫焰霜凝    时间: 2007-2-27 20:49
所有的运营商的眼睛里只有钱字
作者: .Sapphire    时间: 2007-2-27 20:54
虚拟财产的价值


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物究竟有没有真实价值?对普通群众而言,这依然有点陌生。"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网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等财产,这些财产完全是虚拟的,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网络现在已经完全融入生活,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 [1]


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财产投入而取得的。在游戏过程中,游戏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虚拟财产获得时所投入的劳动量,丝毫不比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所投入的劳动量小。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消耗的数千小时的上网费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实体世界里的真实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则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是虚拟的,但是产生的利益却是实际的。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空间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产生于网络空间却已蔓延进入真实社会层面,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而且已经成为一类全新的财产。据资料显示,我国经常玩网上游戏的用户有八百多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二千三百多万,网络游戏目前已经达到每年十个亿左右的市场规模。与此同时,网络窃取案件也同步增加,网财纠纷开始上升。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很好地解决,我们的游戏产业将很难得到发展,社会稳定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那么谁来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在网络虚拟世界侵犯他人财产是否犯罪?有观点认为:对网络财物建立"追踪机制",应该完善网上追踪系统,这样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责任承担人,做到有责任可查。但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网财"丢失的评判标准首先是网财的确定,然后才是究责,但网财的认定目前都有瓶颈,如按照日常生活的习惯,偷了东西应该找小偷,而管家并不是主要责任人,那么虚拟财产丢失是谁的错呢?现实的法律缺陷给网络爱好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如何解决?从法理角度说,受到侵害必然需要赔偿!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缺失导致网络游戏玩家"网财"失窃以后只能"独自受伤",即使索要也无门。因此他们呼吁,网络游戏产业要健康发展,应明确虚拟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


针对"网络财产"盗窃案的不断发生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加大。公安部11局2002年9月16日以《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等行为请示的答复>》(公信安[2002]445号)作出答复如下:"一、行为人直接或间接盗用他人网上游戏帐号以及利用黑客或其他手段盗用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工具'等,属未经允许,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


2003年12月18日上午,全国首例"虚拟网财"失窃案宣判(即前述李宏晨案),法庭认为,原告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设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被告应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同时,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800元,给付原告证人出庭作证交通费、住宿费340元。该案审判长刘双玉直言:"这一案件的判定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具有重大意义。"


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建议书中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身附着了价值,已经具备了一般商品的属性,"理应立法进行保护"。重庆市政协委员郭莎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被盗已经影响了网络产业的发展、社会稳定,因此从立法上保护"网络财产"已迫在眉睫。


客观地讲,我国内地目前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处理规则尚未建立,尽管公安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理论支撑,使处理规则的确立举步维艰。笔者认为,首先在立法和法学理论上及时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然后借鉴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即"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引入传统侵犯财产罪的条款加以惩罚或者说套用于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中" 。[2]这不失为一种应急的、可行的处理对策,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应有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是刑事立法随着时代进步自我完善和及时跟进社会现实的应有举措。
作者: .Sapphire    时间: 2007-2-27 21:30
标题: 对不起,您两次发表间隔少于 120 秒,请不要灌水!
让所有人看见..

这么好的绝世帖.. 没人看..
作者: qq286142187    时间: 2007-2-27 21:55
看的我的头都大了``
作者: 桃花    时间: 2007-2-27 22:08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流浪小宝宝    时间: 2007-2-28 02:46
太多字了 麻烦楼下来个人概括下主要内容和中心思想383
作者: 1175634    时间: 2007-2-28 07:0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墨秋    时间: 2007-2-28 11:10
玩游戏的其实挺可怜的

如果你是其他的消费者,遇到这样那样的事情,估计早就解决了
作者: 00491510wh    时间: 2007-2-28 11:17

作者: 小龙女8    时间: 2007-2-28 11:25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莉莉二号    时间: 2007-2-28 16:41
好帖子 不能不顶
作者: 太上天魔    时间: 2007-2-28 16:45
标题: RE
很有讨论价值,占楼先
作者: 破雪无痕    时间: 2007-2-28 16:45
某白说:我就是法律~~
作者: singua    时间: 2007-2-28 16:55
原帖由 .Sapphire 于 2007-2-27 20:38 发表
(二)游戏服务商的义务主要体现为:
    (1)对玩家个人注册信息和登陆密码具有保管的义务;
    (2)在游戏时间内按合同约定或一般要求提供正常的游戏质量和网络环境、技术服务支持;
    (3)管理、维护并保证游戏的正常运行;
    (4)合法保存游戏玩家在游戏中获得并存储于其服务器上的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
    (5)尊重玩家在不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况下的任何游戏方式。


游戏服务商的义务:
(1)对玩家个人注册信息和登陆密码具有保管的义务;
简要的来说就是保证玩家的资料不被泄露,如果发生了入侵等等那么服务商会不会说是不可抗拒的力量引起的呢?
(2)在游戏时间内按合同约定或一般要求提供正常的游戏质量和网络环境、技术服务支持; 关于“正常的”就有很大的争议,什么是正常,维护是不是正常?8:00到9:00,那么维护时间过长是不是正常呢?再看看提供的游戏质量和网络环境,那么游戏登录不上去是不是正常的。我记得我原来在活动时有过卡机的事情,大概卡了40分钟左右,询问客服,客服说是网络提供商的问题,如果我游戏提供商的问题,那么会调查,我等调查了一年半,也没有看到结果。
(3)管理、维护并保证游戏的正常运行;
同上,临时维护和维护的问题 。
(4)合法保存游戏玩家在游戏中获得并存储于其服务器上的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并保证其完整性;
关于这个就更有歧义了,在口口声声说合法保护,那么对于D号者的惩罚措施是什么?返还道具,追回损失,还是其他的,但是从目前来看,游戏的提供商并没有给予太多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
(5)尊重玩家在不违反行为规范的情况下的任何游戏方式。
不违反行为规范是什么?是道德的还是法律规定的。
作者: 我令你心痒痒    时间: 2007-2-28 17:20
其实很难讨论出来什么。
作者: qq402960424    时间: 2007-2-28 17:29
好贴 网易 为什么不出个交易平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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